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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6月22日,看了事主谭xx的房子,并于7月7日与事主谭xx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时交给他1万元定金。合同主要内容大致如下:1谭xx将房子与车库以20万卖给我,。2在我交5万元后事主将钥匙给我。3如我违约不要房子,他不退还定金;如他违约不将房子卖给我付我双倍定金。4我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所有房款付清,否则事主有权收回房屋。5事主负责办理房产证的事情,办理费用由我承担。 将他称为事主是因为后来知道房子不是他自己的,而是他帮他院里的一家人卖然后从中挣钱,可是这个情况他并没有给我说,合同也是签的他的名字。 这个房子盖成有三年了,还没有房产证,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下,所以在签定合同时我曾提出扣留2万房款,等房产证办下后再给他付清,被他以他没必要为两万元等那么多年,并且他承诺由他办理,我不用操心,只是要把他的名字改成我的名字,还说这样不算过户,顶多就是要花一两千块钱,所以我就答应了,也就有了合同中的第五条。事后懂行的人告诉我改名字也是过户需要一两万呢。 我想请问律师,这样的合同能生效吗?如果视为生效我能打赢官司吗?

合同纠纷
2010-07-10 19:33: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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