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大学生外出打工,我给联系的青岛的电子厂,厂里让每个人收40块钱,20块钱用来办张工商银行的卡,10块钱用来办张餐卡,10块钱用来办张出门证,我们就收了学生40给了厂里,厂里给开了正式收据
厂里和每个学生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来说是7月2号去的,可是因为学校推迟放假成了15号,厂里不愿意了,人也不要了,钱也不退了,从了别的学校招人过去了,还要追究我得责任,说是我没有按时给他们带人去,影响他们的计划
现在学生没法去打工,跟我们要那40块钱,240个学生呢,我们这钱给了厂里实在没有钱了,学校说两天之内不把钱凑起来给学生就能构成诈骗 这是诈骗呢嘛???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