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原告以一万块日息五十的利率借六万,扣除利息拿到现金五万一,为期一月,第二个月向其支付九千利息继续使用,,第三个月又给他一万,此后因经营不善,没有资金归还本钱及利息,于是原告三天两头去我家里讨要,期间拿走本人电脑一台,手机两部,应为恐惧没有报案。后来又归还了四万,拿到收条一份。此后原告以讨要利息为由,逼迫本人写下三分借条,分别为一万元,签字是手印为证。现在原告把本人告上法庭,要求本人归还本金和滞纳金共计五万元。请问律师,这个官司该怎么取得对自己优的证据,他现在根本不承认放高利贷,我也确实被迫写下欠条。而且他来我家强拿东西,在我居住的地方给我造谣生事,我可以反诉他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