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通常角度理解。如果号码正确,当时发送单据上载明发送状况一切正常的,对方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收到。如果没有收到,应由对方举证是电信故障或者机械故障等原因;否则,应理解为已经收到传真。此外,审核传真证据的真实性应遵循如下原则: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