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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条.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请问: 债权人给债务人所在公司(债务人系该公司领导之一,而该公司总计不到十人)多次发传真催收欠款,但在庭审中债务人辩称未收到和不能证明债务人已收到, 债权人举证诉称:毎次所发传真的抬头都写的是债务人的名字都开有发传真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了所发传真号和在给对方所发传真稿件上加盖了与发票同样的公章,促已能证明债权人主张了权利, 根据法规对此事应该怎样理解,谢谢回复

债权债务
2010-07-09 14: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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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这还不算应当到达,怎样才算。
    只要对方当事人在你发传真的期间内依然在该单位工作,就不能以未收到为理由主张你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
  • 应从通常角度理解。如果号码正确,当时发送单据上载明发送状况一切正常的,对方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收到。如果没有收到,应由对方举证是电信故障或者机械故障等原因;否则,应理解为已经收到传真。此外,审核传真证据的真实性应遵循如下原则: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 足以证明债权人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
  • 传真机一般都能记录下对方接收传真的信息,你们的传真记录要提交的法院。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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