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因当时该套房的房产证(房产证上是同事A的名字)在同事B手里,同事B的房子由于未能办得房产证,故不交出原有住房的房产证。所以当时和单位签定了一个借住房协议并缴纳了13000元的购房款(发票是《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上面写明是购房款):协议写明,在此套房原有住户退出产权后,我方可申请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产权归国有,且在我借住期间不得出租、出售、转让、让住。但是协议上并没有写明缴纳的购房款。协议有效期是签定之日起到此房产权办理完毕为止。到今天,由于单位更换了领导,现任领导既不解决我办理房产证的事,也不退我的购房款,不准我出租。
像这种情况,我想维护我的权益,如果不通过单位怎么样能办理房产证,此房的原有房产证是个人的名字,是分福利房的时候卖给同事A的,也就是说,应该不能算国有资产吧。如果单位不退我的购房款,我上诉至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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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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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好可以起诉。建议找律师找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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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