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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5月12日我和朋友与某人相约。某人签下欠条,欠我方3142元,某人在欠条中写明“现开始履行承诺每周最低还一百元整”,却某人没履行此承诺,那我应该怎办?而且,某人在于2010年5月12日,承认在2008年2月底偷窃我方诺基亚N72型号手机。且我方与朋友去某人家时,在某人房发现了我方曾在家不见的物品与我方的门匙,那我可以可以控告某人偷窃罪吗?

债权债务
2010-07-07 09:51: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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