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8月17日进入一家公司上班的,一直到2010年4月份才签合同,请问我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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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因此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你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为该单位工作,是该单位员工,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有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在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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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从2009年9月17日开始至合同签订之日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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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你至少可以主张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如主张,则你要做好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约的心理准备,如准备离职的,可通过申请仲裁的途径维权,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你确要维权的,请尽快付诸行动,因为诉讼时效就将届满了。如还有问题,可来电详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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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4月前的双倍工资赔偿。如需律师协助,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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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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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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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