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5日周五,我和同事们如往常一样于下午4点20坐班车离开单位,周末休息。18日周一上班时,听说部门被盗几千元钱(我部门收取的上网费一个多月来,始终放在我部门2楼办公室未上交单位财务部门)案发后,当地刑警大队曾到此了解情况,但当日并未与我接触。1月18日至21日,单位举行新一年的岗位聘任,22日我得知自己未被聘任,问领导原因,只说“有问题”却未予解答。1月22日至2月25日放假。26日,单位行保部门通知我去刑警大队做笔录。谈话过程中,得知我部门领导到大队告发说该案件是我所为(因我们工作中有过分歧)。可我的办公地点在1楼,从不与2楼办公室(即案发地点)接触,且1月15日我和同事下班离开部门时,只剩领导还没走。做完笔录又按了手印后,我离开刑警大队。近日经指纹比对,已排除我的嫌疑。现在我可以告部门领导诬陷罪吗?还有我在工作中未出现任何失误,完全胜任本岗,单位无缘由的不聘任我,说“不喜欢就不聘”,对于事业单位,这能作为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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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有报复陷害之嫌,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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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不够诬告陷害罪,因为没有达到足够的影响。
2工作的问题向上级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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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状况看,单位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在合同期内单位无故和您解除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已到期,单位不与您续签,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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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罪不一定够得上,因为,他也只是向警察提供了部分线索吧,并没有捏造些证据来陷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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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