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某A,某B(某A为某B之女),委托代理人:某C(某C为某B之夫)
买卖双方于4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有选择了备选条款:买方知息该物业业权人某A、某B,现业权人委托某C最为代理人代为出售该物业,签订本合同。
合同约定4月30日前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卖方须提供资料协助。
当时代理人某C没有获得委托书,但某B有在合同上签字,某A没有到场
补充协定:买卖双方之卖方某A现在已婚,某A和配偶均在荷兰读书,现只能做一份公证委托书给卖方某B或委托代理人某C。双方协议卖方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出示经公证委托书。
7月1日卖方某B才出示公证委托书,签发日期是6月18日。内容是某A、某C委托给某B全权处理物业。与合同内容“某A、某B委托给某C”之规定不符。且买方已知悉某A已婚的事实,公证书中并没有某A之夫的委托说明。如果这只是某A的婚前财产,但卖方又没有出示婚前财产公证。
买方基于时间已超过约定10天、距合同订立之日近3个月,可否提出仲裁原订的合同无效,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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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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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子的所有权到底是谁不清,有欺骗的嫌疑;
另外,对方又有违约的情形。
你可向法院起诉,无需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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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操作空间。择专业人士解决法律问题是最明智的选择。欲知本个案更详细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及具体解决方案,可与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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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你确实不想购买这套房子,又想拿回定金,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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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