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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份,760厂与xx联合成立xx有限公司,760厂占48%股权,xx占52%股权,双方签订50年不变的合作协议。现在运行13年,6月30日通知员工说公司解散,进入清算阶段,要求员工7月1日-7月7日签字。现在员工认为被欺骗了。我们是签了无固定期的劳务合同。xx公司成立10年未涨过工资,加班费也是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0.98元/小时)支付,且我们历年的带薪假都是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面给冲抵掉了,且1997年8月-2008年6月之间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保险金是按760厂档案工资来缴纳的,该工资远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 请问公司能否如此清算?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要回我们少交的保险及带薪假补偿? 公司盈利并在正常运行中,突然就通知放假休息了;再通知上班后就直接被告知清算了。

刑事案件
2010-07-04 18: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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