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门面,原来的承租户未通过我许可,私自将门面转让给了别人。
我与他签订的合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注明了未得我的同意,乙方不得将门面转给他人。并口头说明了今年有可能会改建,因为门面后面是我的老房子,老房子有漏水的情况会要改建。改建的话他要搬走。
2010年3月7日原承租户未得我同意,将门面转让给了现在的承租户,转让费三万元。原来房租一直是按月交的,4月、5月、6月我都有收现在承租户的房租并打了收条。6月份起我的门面及后面住房开始改建,承租户腾空了房间(除空调等固定装修)。但因为改建的需要,我想收回门面,但承租者用门面未到期为名拒不交钥匙、不收我退的押金。
请问我的做法对吗?我能收回我的门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