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2000年协议离婚,当时我们有套自己购置的产权房,因为他带孩子就将房屋给他了。但在我们自己购置房屋之前我们是居住在公婆家的两室居里,由于嫌小了,我公公要求我将我和孩子的户口迁入他们那里,然后他向单位申请了改善住房,单位就另外给了他一室半的房子,六年前这两套房都是由于是世博会动迁地,他们这两套变为了三套。我想请问一下,这里面有没有我的份额在里面?有的话我现在可以主张我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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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你的份额,具体是多少要详细的分析,还得要相应的证据,比如动迁时的调配单等。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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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户口在拆迁房屋内,而拆迁补偿方案又有您的份额的话,则您有权主张您的份额。
对于您们婚后购置的房屋,在协议离婚时您们对房屋进行处置了吗?如没有,则你可以主张一半的份额。
详情,请携带有关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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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如果产权房是结婚登记后购买的,你和前夫协议离婚,如果没有对该套产权房进行处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一半的份额。
2、你的户口如果在拆迁房屋内,当初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有你的份额,你可以
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那部分拆迁份额。
如需帮助,可致电或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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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具体查资料的,如果在调配单上有你的份的,应该有的,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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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房在你2000年离婚时已经过户给前夫,你不具有权利。第二套和第三套房都是你公公单位发给公公的房子,你也不具有权利。因此你不能主张动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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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分割动迁分配的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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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