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到7月在公司接受岗前培训,培训人员是公司内部人员,没有培训发票
。2008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的附加协议里有一条提到培训费15000元,需要我们为公司服务3年,现在工作2年想换地方工作提出离职,公司向我索要5000元培训费。请问该条款是不是合理的?该笔培训费是不是我应该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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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所说培训是指技术培训,而岗前培训是批职业培训,所以公司向你索要培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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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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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是指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案中的岗前培训应不属于专项培训的范畴,劳动者不受服务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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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无效,你无须承担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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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