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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我在北京租一房,一年后,2010年我俩续约,改成了每三个月交一回房租,所以房东就在我们2009年第一次签的合同那张纸的背面,写上了“12月15—2月15”“~~~~5月15”“~~~~8月15”“~~~~11月15”然后在每个季度后面留个空白,他签了名的,就代表我交了那个季度的房租。重点在于,在续约后的第一个季度里,2010年二月初,我因私人原因,突发情况,本人没法回京,也不能再继续住北京了,眼看要交下一季度的房租了,我电话通知了我妈,让我妈帮我搬家,可因为2月13是过年,我妈也不能在过年时去啊,2月20号左右,我妈去了,结果他跟我妈说我跟他签了一年的合同,现在提前解约就是违约,当初的压一付三的那一个月房租押金2600元,他扣下了,我能理解,但他又让我妈多付了2月16-5月15的房租,原因是因为我妈过去帮我搬家时是二月下旬,已经进入了第二季度了,还说当初我们协商是一个季度一交,既然我违约了,那就得再交一整个季度。2600*3=7800元。而加上之前的押金2600元,我这次违约金一共交了一万多。我妈只是晚了几天,至于违约金要交这么多么?能要回来么?

合同纠纷
2010-06-30 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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