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6月20日看好一套房子,交付1万元购房定金,签署《预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6月30日前交付首付款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套房屋是6楼顶楼,开发商以“顶楼赠送阁楼”的广告每平方米比5楼贵600元出售。27日交了首付款,我要求开发商要在合同中标注:赠送阁楼40平米(另付1.8万元多出另外18平米阁楼使用权)。但是,开发商誓死不同意,我就去给房产局,房产局的人回答意见不一,应该是购房人和开发商互相协议。个人认为,房顶阁楼本来规定就是公共面积,开发商只是依次为“噱头”售卖。但作为买房人,有权利要求在合同上证明“赠送阁楼及面积”,因为以后阁楼安装地热和暖气涉及取暖费收取的问题,收取暖费的面积到时候就回没有保证。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没有备注购买房屋的户型图尺寸。要求开发商附图,一概不理。最后说我骚扰他们。
这个问题就僵化在这里了。签合同就不能备注阁楼的事情,不签合同就算放弃房子,1万元定金不退。真心希望能给出关键的提示,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