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老师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08年1月1号与现所在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至10年12月31日将终止,我想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签,而是跳槽想与他人合伙生产我现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可是在08年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我和现单位签订了一个协议,内容是:我从现单位离职之后三年之内不得进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然而我在劳动法看到这个限制期限最长好像是两年。现在我就很矛盾了,律师,就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我继续按照我的想法做下去,原单位势必会起诉我,那我一定是百分百败诉吗?盼热心律师给予答复!谢谢!
-
这属于竞业限制,但单位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你不受其限制。另外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知道您的职位是否属于上诉职位之列,如果是,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对于您是有效的。如果不是,则对您是无效的。您当然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从事相同的职业。
“竞业限制的时限是2年”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这两年时间里你不可以违反合同义务
补偿金额你们可以协商!
-
如符合签署条件,并支付了费用,应是有效的。。。
否则,可视为无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