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重庆市武隆县XX一期工程商品房的业主,我们与XX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7月30日交房。
但是开发商于2008年7月14日才将房屋交付给我们,且交房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明确规定: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处理;
合同中的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规定,由于双方约定交房条件为竣工验收,故双方将合同中第十五条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变更为房屋交付使用后的180天内(也就是2009年1月13日止)。
现在时至2010年4月25日止,开发商才在小区居民强烈的要求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合同中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明确约定:甲方(开发商)与乙方(业主)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计算该商品房价款。但是当业主们去开发商处领取房产证时,开发商却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要业主们按建筑面积计价,否则不予发房产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