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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我在清流县境内与一辆厦门牌轿车发生车祸,后经交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即我负70%,对方负30%)。医疗时费用全由我自己垫付。现在出院了,对方把我的相关费用发票拿去厦门长安保险公司核报,业务员说医疗中许多项目不在报销之内,并说后期拆除钢板费用不能算入,还说没有护理费,只因我和对方协议中的字眼是照顾费,而且我在协议中写所赔费用全由保险公司所赔偿(即保险公司赔他多少就多少),光医疗费就4万左右,可业务员说可能只有1.8万左右,现在我应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0-06-26 20:48: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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