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0年3月进入一家乡镇企业工作,双方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期间在5月中旬以个人名义申请了2000元业务费,用作出差及业务开发费用,并按照单位的要求写了一张借款申请,注明是业务开发费用。出差以后我没有再返回单位并于6月初向单位提出离职,现单位要我归还这2000元费用。
我个人觉得这2000元注明是业务费用,是用于单位的业务开发的,是为单位服务的,不是用于我私人用途的,不应该由我个人来承担。
因此我想咨询一下这2000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主要涉及到哪些法律,恳请律师费心解答,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