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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是一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共三个股东,我持有40%股份,另两名股东各持有30%的股份,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在另两名股东想将公司转卖他人,因在我担任总经理管理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债务,此债务是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在召开董事会中,他们提出让我交出执照、公章等公司资料;停止公司运营;并指出借款为我个人行为,应由我自己承担。我的问题是:1、该债务应由我个人承担吗?2、另两个股东占有多数股份,他们有权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或公司的财产转卖吗?3、公章和执照等在我手中,按照目前情况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挂失公章和执照?4、在他们不偿还清债务就转卖前,我拒不交出公章和执照这种行为违法吗?谢谢您的答复!

公司企业
2008-04-06 09: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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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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