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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申请人.我凭欠条到仲裁申请我以前的老板还我工资,我提出:1还剩下的工资,2支付一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我们未签劳动合同).因为当天他并未来庭审,所以仲裁庭只询问了我的要求之后便结束了,结果出来一看,仲裁庭仅支持我讨回剩下的工资,并不支持我第二点要求,说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已过. 我想询问一下: 1讨双倍工资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2如果我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我08年8月13号入职,09年5月1日离职,欠条是09年8月11号签的,我于10年4月份第一次申请仲裁,仲裁以法律文书送达不到被申请人为由,要求在网上通告两个月以后(6月18号)再开庭>

其它综合
2010-06-24 12:57: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双倍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如果欠条上没有反映出催讨双倍工资的内容,则不能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时效应自2008年9月13日起算,起诉时时效已经超过。
    2、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解决。
  •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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