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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股份制化工企业的销售员,公司在和每个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销售责任制)时都有一条规定。凡是由销售员卖出去的货,余下的质保金超过一年收不回来的,就按欠款的0.5%计息,每个月考核一次,直到要回全部货款。请问公司这一做法是违法的吗?我干了10多年了,算了算一共扣了近3万元(都有单位财务盖章的收据)。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最近想辞职,我辞职后还能要回这些利息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6-26 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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