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你好!我离婚前2套房子均系房改房,后来协议离婚都给了另一方,孩子归我。
1、因为对方有精神病,发作的时候异想天开,多次要把房子抵押或者出卖,我们离婚后,在他清醒的时候又签署了一份关于房产的补充协议,要求房子必须留给孩子,不能做其他处理。请问这份协议有用吗?
2、多年来为了给对方治病,我借了我这方多位亲戚的钱,离婚后,我们共同协商把其中一套房子卖掉还债。因为是房改房,卖的时候夫妻双方都签字了。现在对方说房子离婚时候是他的,不承认欠债,因为是亲戚也没有什么欠条(只有住院花了很多钱的单子),要我还离婚后卖房子的钱。请问我怎么办?请问既然那套房改房卖的时候需要我签字,我是否享有一定的利益(房改房买的时候我单位往里贴钱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