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外资公司,公司员工是外籍,此员工从生病到现在已经六个月了,是否已经符合医疗期的期限内,六个月之后是否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因为此员工的合同到7月31日截止,在此医疗期内,公司是否还要付给此员工的工资或最低生活标准的工资,这又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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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你可以根据规定确定对方的医疗期。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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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医疗期内,公司 还要付给此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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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中国籍员工一样处理就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该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给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给患病职工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拿北京来说,2010年的最低工资是960元(7月1日才开始实施),那么单位发给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工资不能低于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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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