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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外资公司,公司员工是外籍,此员工从生病到现在已经六个月了,是否已经符合医疗期的期限内,六个月之后是否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因为此员工的合同到7月31日截止,在此医疗期内,公司是否还要付给此员工的工资或最低生活标准的工资,这又是如何界定的

公司企业
2010-06-22 1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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