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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22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31日前往墨西哥。之前公司绝对大股东-董事长吴连团说要扣两月工资做押金,年底一次性付清,后实际扣了08年9月份一个月工资作为押金,年底未发,交涉未果,初起纠纷。从2月份开始,吴总找各种借口扣发工资。到4月10号,经多次协商无果,我求助于驻墨大使馆,请求帮助归国,使馆开会研究,并于4月12日打电话到公司核实我的情况,证实后要求公司协助我归国。同日,公司停了矿区的电话及网络。5月7日,我在当地网巴向公司发电子邮件递交辞职信,要求公司中止合同,并送我归国。5月8日,公司做出答复,委托吴总表弟公司工作人员斌办理,因公司所写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与事实不符,并且强迫我赔偿,因本来就是公司违约在先,而且赔偿毫无道理,我予以拒绝,到5月15日,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我被迫在合同签字,按上手印,但斌签字未按印。之后,我被迫一直为公司做事,直到9月10日(有部分野外手稿扫描件及一些其他文件为证)。 请问,这种情况这个官司应该怎么交涉,是什么流程,有否赢官司的可能,有多大可能。

其它综合
2010-06-23 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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