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国营企业员工,自2002年起就与公司签定了一年、两年、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现三年合同期满,公司想单方面不与我们续签,避免接下来和我们签定无固定期合同。而我们员工却想继续与公司签合同,毕竟找一份工作不易。请问我们该怎样向公司提要求?有无法律支持?如果公司铁定不和我们签,对我们有什么补偿?望尽快给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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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碰到类似的问题,现在正在咨询,很期待能得到看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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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签订则属于违法解除,可要求双倍赔偿金。但要做好相关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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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做好相关取证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以上规定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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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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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