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6月4日在我们这里的妇幼保健院做怀孕检查,因为月经己经过了10几天都没有来,怀疑可能是怀孕了想到医院检查证实一下,当时值班的医生说是不用做尿检,直接开了一张B超单做B超并让服用了一种俗称为“速尿剂”的药水,结果我下午就开始见红,到市医院看诊,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并给打了一针黄体胴保胎,结果晚上就肚子疼出血增多,第二天到市医院做了一下B超结果为流产。当时市医院的医生说他们现在这种“速尿剂”己经禁止给孕妇使用了,以前出过事故,现在都采取自行憋尿的方法。后来我们通过医院的熟人拿到这个药品说明书,上面清楚地写明孕妇及怀孕头三个月避免使用。临床实验表明,该药用在动物身上会导致胎仔死亡、滑胎。事后我们去妇幼保健院理论,院方承认是他们的过失,但是只答应赔偿一些误工费之类合计才3000多元,这个结果我们并不接受。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要求赔偿,最大赔付可达多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