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婶婶于09年4月怀孕了,一直在本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当时肚子显得特别大,直到09年10月共做检查过近十次,其中B超检查就有三次,所有的检测单都是显示“单活胎”。
到09年11月初,肚子很痛,到县城医院B超检查为双胞胎。随即到省城大医院住院,为了母子安全,剖腹产下两男婴(体重均不足3斤),但是早产两月,进入早产儿特护病房治疗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花费超过10万元。由于婶婶家住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如今已负债累累。
请问由于镇医院的误诊导致孕妇早产,能否要求其陪偿部分经济损失?
象他们这种情况,能否请求法律援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