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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爱人在08年买下了三亚市岗门村的一套30多平米的公寓房,一共是14万五千元钱,由于买的时候,开发商没有办下房产证,卖房只有合同和收据,所以我们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我买三亚市岗门村XX的房屋.房屋总价是14万五千元整.由于房产证没有,先付给卖方12万五千元.剩下的两万元钱等房产证办下时,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付. 现在过了差不多两年,好不容易,开发商总算把房产证办下来了,但是卖方这时并不配合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原因是除了两万元他还想要多要钱.给我们的理由是过了两年了,你押我们两万元钱这么长时间. 可是,这是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没有把房产证办下来,我们也一直很着急,并且当初双方签定的协议很清楚,我认为他没有理由这样做.当时协议是两份,双方都签字,手印.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们也有留存. 请律师帮忙,我想请问如果他们这样,我可不可以告他,胜算大吗?

房产纠纷
2010-06-19 16: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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