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虚增成本,让我以第三人的名义出具了虚假借条几张,总金额达壹佰万元。我有公司财务账证明公司在借条载明的日期公司支出的金额远未达到借条上的金额。公司法人也说在借条载明的日期未向我支付现金。现在公司用这些借条起诉我,但却提供不出借款支付的其他相应证据,我会败诉吗?借条属于民间借贷,可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吗?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起生效条件为借款的实际交付。是这样理解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