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叫罗,县小雅镇东山村座长期组农民,2006年4月新购置小货车一辆挂靠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每月交税费320元,正常经营至2007年3月,市交警支队及车管所为了整顿本地车上外地户、防止税费外流,通知这类车必须上本地户,不然予以处罚,于是,我电告公司提档案过来遵义上户,对方不同意,到了2007年6月,车管所在未提到原车档案的情况下,便把户上到了遵义,并挂靠了贵州省正安县XXX运输有限公司,每月交费392元,保险费按年另交,一直交到现在,从未拖欠各项税费。直到今年6月17日接到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我违约诉状,之前对方一直未过问,我该如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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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件本事来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你每月所交管理费如果不是亲自去交,则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重庆。
因此,你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基于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在重庆,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或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于实体部分,车管所在未提到原车档案就擅自过户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因此,可以申请追加车管所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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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签定合同,按月收费,至2007年3月止,运输公司应在你电告提档及次月未交费便提出争议或诉讼,未提出争议应视为双方同意自动解除合同,且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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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