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好!
请你看看我的问题
事件:08年8月大学毕业后去XX集团工作,当时签订了协议没签合同。09年5月辞职并且解除了协议。中间多半年没工作,后于10年3月在聊城找了新工作。由于现在公司要给交养老保险,需要把养老保险的关系由高唐转到聊城,这需要聊城劳动局开接收函,聊城劳动局给了个工作关系调动表,需要原单位(时风集团)和现单位盖章才给开接收函。或者去办失业证明。可是XX集团不给盖章也不给办失业证明,理由是我是主动辞职的,他们没义务盖章也没义务帮办失业证明,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
问题:XX的做法合理吗?我能不能起诉时风?
我现在很着急,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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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上述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就本例而然,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世创也应该必须遵守和履行附随义务。否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原工作单位有义务协助辞职员工办理档案、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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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有义务为你办理转档手续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原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转移档案或社会保险的义务,你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规定,要求原单位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者双倍补偿你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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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