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铜仁地区xx县暗沟安置区的居民,因XX县一中修建体育场,我们那一片的居民房于2000年被撤迁,我们现住房后有一座哺育周围居民几代人的老水井“暗沟”,平时自来水停的时候,大家都来此取水救急,按原规划在水井周围留水井保护区修建花园,可供居民休闲,后XX县一中因经费问题,此设施没有落实,于2006年将水井保护区空地卖出,当地居民强烈反对,仍然阻止不了,后买方因要建房,要强行拆除我居住房后的工房(修建房时折迁办公室允许所建,待修建花园时依法拆除,后因花园一直没有落实,里面放有物资与住人),我方不同意,对方唆使未成年人非法打砸后强行拆除,请问现在还能不能追诉对方责任与恢复水井保护区?如果可以的话,该采取那些措施?

刑事行政
2010-06-18 13:57:29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