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网的一名作者,昨天起点的编辑联系我谈签约的事宜,起点的合约规定在六年之内会买断作者的:
电子版和实体版在中国大陆外国甚至是全宇宙的发行权
影,视作品的改编播映权.
戏剧,戏曲的改编上演权.
报纸,杂志的刊载,转载权.
游戏作品的改编制作权
广播权
电子出版权
非常的惨无人道,所以我想问,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我写了东西不交给他们,而是以别人的名义,比如就说是我妈写的,发表在别的地方,这样算不算违约?
他们的这个合约就是钻了很大的空子,所以我觉得是不是可以钻钻他们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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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建议你完全履行合同。当然,以别人名义发表作品是可以操作的,毕竟对方取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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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既然签了就应当遵守,如果觉得有问题,你当初完全可以不签或者双方另行协商。合同关系应当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空子钻不好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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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并非完全不公平,要看发表你的作品和网站改编你的作品,给你支付的报酬是多少。建议不要将自己的署名权让其他人行使,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发表权和报酬请求权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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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