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在09年10月2日办酒席庆祝。我的户口为农业户口且一直放在出生地未变迁,丈夫为农转非户口。本人在2010年2月生下一女儿,户口放在我的户口所在地,为农村户口。
我所在行政村于10年6月15日进行责任田的划分调整,但生产小组以我结婚为由,认为女儿一旦结婚就不得享受娘家田地为由,拒绝分给我责任。经过多方交涉,村委调解,终于同意分给我的责任田,但是女儿不能享受。
我所在的行政村现在面临着土地的征用,但尚未征用。生产小组在开会讨论责任田分配问题时曾明确提出:没有土地的不能享受土地征用款,并且说是此项讨论结果为“因地制宜”!
请问:我的女儿能否分得责任田?是否有权分得征用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