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一个单位的中层领导,他的部门有预收业务款的职责,这些款项有专人保管,单位同事因个人急用钱提出借款(没有盈利性),我朋友同意借给,管钱的人具体办理了借款手续,两年来共有五笔计15万元借出,案发前已全部归还。请问我这位朋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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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案发前返还了本金,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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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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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至1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构成犯罪,返还只是量刑的情节,具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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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节,案发前,挪用款项已经归还,只是一个悔罪情节,不决定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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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