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延吉市有一民房,于今年5 月份卖出。房屋买卖成交后,我和买房人没有任何联系。此房在卖出之前出租,由于我要卖房,此租房人提前退房走了,房子留下一点衣服和一台自行车,没有任何委托保管之言。我在卖房期间多次打电话和出租人联系,两部手机均不通,一个月后我将此房买了。其中自行车等物留给了买房人。目前这个自行车的去向我也不知道。最近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是以前和出租人住在一起的人,他说以前是和出租人住在一起的,并在出租人退房之前他出差了,等他回来时候和出租人在一段时间也失去了联系。现在他说那个自行车是他用了二十多万开发的新产品。现在一定要找回来,目前他想通过法律找回自己的自行车样品。我想请教一下我在这个问题中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其它综合
2010-06-16 13: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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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