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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07年4月2号到公司上班,3个月试用期满后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以没有交保先例为由拒绝按合同要求交纳保险等事宜。合同期满后我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于2010年2月14日生产。产假仅90天后变回公司上班。产假期间公司无缘由的降低我的产假工资。产假上班后仍然按产假期降低的标准发放工资。2010年6月15日,公司以合作转型为由口头通知将我辞退,并告知公司于09年为我在其他单位挂靠办理的保险,只同意领当月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7个月的赔偿,要求补齐07年、08年的保险。 因公司办理保险未通知我,而造成的生产费用无法报销,公司是否也应作出补偿! 另外因公司08年至今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与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合同纠纷
2010-06-17 09:40: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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