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类企业不交钱也可得到公司1万元年终奖金的情况下,我及同事与老板签订了有老板签名,无公章,要点为:为激励员工每年年底以前可分到公司利润的0.009%的入股分红等内容无股份章程的入股分红协议,持盖有公司发票章的收款项目为“分红金”(仅“分红金”三个字,而非“入股金”三个字)的收据,现因公司要求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之多月仅休息2天,08年的分红金1万因金融风暴原因至今不发,且恐干久后有职业病原因口头提出辞工,老板言辞工就不退那入股金2万元钱,加上已有08年年初与我同情况的跳巢到有对立竞争业务关系本地企业上班的先例,想从公司客户的货款中以公司的名义拿到我应得工资及还没发放的分红金1万元及2万元入股金走人,问假如我这样拿到所得的走人后法律上会有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我不这样做该如何利用现有的协议及收据保障我们的利益?望有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士多层次具体详细给予实效一一解决处理为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