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房东2009年12月8号签订2年的商业用途门面房合同。交了押金5000元。因为此地是刚刚兴建的地方,没有人气,根本无法营业,因此和房东商量免去1个月的房租,房租交到2010年6月8日。现在是实在无法继续营业下去,6月10号告知房东,无法续租,房东得知后,要我们把免去的那个月房租,和8号到10号这两天的房租都给她,电话还威胁:现在是她一个人在和我们谈,到时候带七八,头十个人来,就不是那么好说的了!6月11号她带几个人去锁门,不让我们把货搬走。后来我让房东打110来处理,110来了之后,告诉我们可以搬货。房东和她带的那些人一句话没说就走了。6月14号,我们把货和货架全搬完.15号打电话给房东交还钥匙,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请问现在该怎么妥当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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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约定免去一个月的房租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对方不得随意反悔。你们的房屋租赁期限是2年,即2009年12月8日--2010年12月8日,租赁期限尚未终止,你现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即提前解除合同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对方不同意解除的,那么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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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把钥匙交给公证处或派出所让其转交并证明你们已交房,然后可起诉房东要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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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