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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月5月23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因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费编制说明书中,已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损失费的利息,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4]2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以最大浮系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的3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损失费的利息、违约金,从发包人收到告知函到现在已经4年多了,按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36.2.4款的约定的28天审核期限发包人已过审核算期限。 1、利息:承包人是否可以按中国人民很行银发[2004]2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代款利率最大上浮系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要求发包人支付欠承包方工程介款的利息金额? 2、违约金:承包人是否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按承包人同期向很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欠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违约金? 3.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计算?

其它综合
2010-06-15 1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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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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