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买了套房子,协议交房日期是2009-12-25,2月份去收房时房子房子有质量问题,煤气管部位及卫生间渗水,另有其他小问题,告诉了物业公司,并提交了整改单,但经过几次整改,都没有达到预期要求,因急着收房装修,2010-06-14日在房子基本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准备收房,但物业公司说物业费要从协议交房日期的次月(即2010年1月开始交)。 房子质量问题又不是我的责任,我也及时去收房了,是质量问题才没法及时收房的,整改多次本来就耽误了我的收房时间,耽误了装修,对我心理也造成伤害,为什么还要我从1月份交物业费,很不理解!
想咨询一下,从法律角度讲,物业费应该从什么时候交,因房子质量问题延迟交房是否可以少交物业费,这种情况可以从什么时候交物业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