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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村支书2004年10月在协助镇政府发放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借一企业的名义借了50万元(手续没有到镇领导批准),挪用50万用于自己购买老供销社,在3个月内连本和利息还清。该项被判5年。 2、在2006年收受承建农民集中居住小区老板11万元(分2次)。该项被判3年。 如有能提供准确分析,本人不胜感激!

刑事案件
2010-06-13 21: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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