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我妻子已经离婚一年。我们当时并没有结婚登记,只是经过民政局开了一个证明(结婚,离婚都是如此)。我的全部财产给了妻子,房产给了我女儿。(当时我的想法就是用我的全部家当来让她抚养孩子)。并且当时是由妻子主动提出要抚养女儿。
时隔一年,现在她又提出让我承担抚养费的事情,并且准备上诉。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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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当初离婚时是否对孩子的抚养费有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建议你积极应诉,你也可以要求重新分配房产,用你分得的房产做抚养费。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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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初的离婚协议来定。如有抚养费承担方面的约定,按照协议执行。如没有,对方起诉要你支付抚养费也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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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应诉,并告知法院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同时你可以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严重影响你的日常生活为由,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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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积极应诉,主张没有支付抚养费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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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们离婚协议当初有无规定抚养费?你可委托律师积极应诉,争取你最大的利益。
如有疑问,可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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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你们在离婚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当时你约定用你分割的财产充抵抚养费的话,你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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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积极应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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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