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9年育一小孩,今年将所需资料交由公司到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办理后社保局已划转近17000元到公司账户,但公司告知我只能领取4000多元,其余归公司所有。 根据〔2007〕130号《自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中第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在生育期间,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500多),还不够扣养老保险、公积金等,期间所欠养老保险、公积金等在我正常上班后在我工资里扣回。也就是说在生育期间没有发放现金给我。 请问:1、社保局划转的17000元是否应全归属于我? 2、若这部分钱不全归于我,我应得到多少? 3、在产假期间虽然公司发放了基本工资,但扣除后我一分钱没拿到算不算给予了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 希望告知为盼,谢谢。

保险纠纷
2010-06-21 15:20: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生育保险怎么用
110315
门面出租需要交税吗,税率是怎样的
门面出租交税
门面出租需要交税吗,税率是怎样的
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 8461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社会生育保险 18226
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