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扰了,2008 .6.1与单位签定为期两年的合同---技术总监、薪水:10000元/月; 1\已于2010.5.31合同到期--且本人不再续签,但在2009年12月他们要求降我薪水由签定合同的10000元/月变为5000元/月,我开始不同意,我说如果降薪就请变更合同或辞退我,但单位又不同意,为了能够继续安稳工作到合同结束(公司某领导降薪逼迫我,口头降职--技术总监变为技术部普通员工-工作内容未变,加班不断),最后他们人事部门采用写字条:基本内容<公司技术员工王其昌主动要求把薪水降为7500元/月>(本人有复印件),落款为公司人事部,没有公司盖章,但我当时签字同意了,请问此内容可以作为合同变更,有法律效力吗?是否我可以要回被扣发2500元/月;(但在与我签定的合同中写明:变更合同按签定合同手续做)
2、合同到期是5.31,可5.28公司才发给我续签合同的通知,时间上他们是否合理;我在通知单上面签字写:月薪7500元/月,本人不续签(有复印),是否可以认为他们是在不续签(合同10000元/月);3\请教(1)此变更是否有效;(2)根据上述情况我是否可以达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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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要建立在第一个问题基础上的。建议把签字同意的字条当面给律师看,并给予一个详细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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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欠妥,但因为有字条约定工资为7500元,因此该差价很难得到补偿。但你可以主张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可以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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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降薪是员工单方行为,对员工本人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在合同续签时,是否降低了劳动报酬应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为准,例外的是实际发放报酬高于合同约定的报酬应与实际发放的报酬为准,据此,可以认定为公司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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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事后口头表示同意你降薪到7500元,该内容可以作为合同变更,具有法律效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续签必须提前多少天,只要是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都可以续签。既然你已经同意降薪到7500元,则原先10000元月薪的约定已经不再有效,只能认为是你不同意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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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愿续签合同,很难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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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