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律师的解答谢谢!
1.2008.2.1签订合同到2011.1.31,公司要在2009.12.31提前解除合同,我的半年奖(2009.7.1-2009.12.31)是否应该给我?
2.2008.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可是有的律师告诉我是“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008.2.1签订合同到2011.1.31,公司要在2009.12.31提前解除合同,我工作2年零11个月,到底该补偿我3个月工资还是6个月工资?
3.2008.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从2009.10月开始就只给我发580的厂休工资,要这样的话,公司一个月给我发一块钱,连续发12个月那岂不是我的月平均工资只有一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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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2.1签订合同到2011.1.31,单位应当向你支付半年奖。
2、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6个月的工资。
3、烟台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760 元,你可以主张其补发其差额并按该差额的25%支付赔偿金。2009.12.31以前至2009.10按760元加上再以前的9个月的工资除以12个月乘以6个月,得数就是你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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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奖给你
如果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合同,要给你双倍的补偿金,就是赔偿金是6各月工资
工资有最低工资规定的,一般在800元左右,低于这个数你可以要求补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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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