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想咨询的是:造成二手房交易没按期进行的是否属于违约方?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我于今年4月底与一香港身份证的重庆人签订了一套二手房的购房合同,约定5月31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对方与6月初才回重庆,理由是她没想到香港的单身证明办理要一周时间,她在5月底才去办理把时间耽搁了。我认为对方违约了,并且她没按时交易给我带来了一些经济上的损失,我现在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对方不承认违约不赔偿违约金,调解不好了,我想知道如果把对方告上法庭的话能不能获胜?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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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对明显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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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如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主张,但主张损失的证据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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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