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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公司干了两年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买社保。因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上的调动我和公司负责人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其中一负责人要求本人工作到当月(2009年10月15日)15号方可离职。之后公司于2009年11月发给我9月份的工资,但并没有支付我10月1日至10月15日的工资,公司其中负责人声称(某一员工在我离职后同公司申请离职并称自己身体有病,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为由带走没在记录在账的金钱,公司几时发给他拖欠的工资几时就归还其带走的钱。)这一员工和我有关系并且要求我和这一员工同公司的财务对数并且归还这一毕金钱才会发给我未收到的15日工资历。请问这合理吗?我能否讨回那15日工资?如果哪一位员工不归还带走的钱,并且我已和这一批金钱来源及其可能已收到在哪个员工手中的金钱的名单交给其公司中一位负责人,请问我能追讨拖欠那15日工资吗?我能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取得我应得工资吗?如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能追讨应得工资的机率有多大?

其它综合
2010-06-07 09:07: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